标 题: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
转 自:中国律师网络联盟法律论坛
发表时间:2007-06-12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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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06-12 10:10:00
律师您好:想请教您一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我想问的是,如果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我的用人单位了,但是用人单位一直没有表态,那是否三十日以后我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了呢?就是说我是否可以在三十日后离开这个用人单位而与别的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呢?希望律师先生能为我解答这个小问题,谢谢了! 我是山东省烟台市的一个劳动者.期待您们的回答!再次感谢!
你的问题是肯定的,你可以在通知满30日后离开用人单位,与新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要注意:你确实通知了,防止原单位否认。请参看司法解释: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324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你的问题是肯定的,你可以在通知满30日后离开用人单位,与新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要注意:你确实通知了,防止原单位否认。请参看司法解释: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324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