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公司
 
注册  登陆
 劳动法答疑
标  题: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限定在什么范围,如延长工作时间应怎样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转  自:育路教育社区

发表时间:2007-09-14  15:05:00

<p>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 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br>但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法定加班加点时间和条件的限制:<br>(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br>(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br>(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br>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 酬:<br>(1)每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br>(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br>(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p>
<p></p>
@2008 Findgs 首页 | 关于我们 | 意见建议 | 法律声明 | 合作/链接 | 收藏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