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单位自行规定的厂规厂纪有效吗?
转 自:纬思劳动维权网
发表时间:2006-06-07 1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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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06-07 16:18:00
问: 李燕是某私营企业的一名女职工,生育后在家休息。但是,在其产假规定未到期的情况下,单位就通知她回去上班。李燕但是没有按照单位的要求立即上班,当她过完90天产假去上班时,厂长说:“咱厂里有多年自己制定的老规定,产假只能休45天,产假期间每月只能发80元生活费。你因为违反厂规,经研究扣除你工资70元。”此种单位自行规定的厂规厂纪有效吗?
答:首先,用人单位以厂规对抗国家法规,制定违反规定的内部政策是无效的。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而用人单位仅给女职工45天的产假显然是违法的。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定违法了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以无效的厂规出发合法享受产假待遇的女职工,自然是违法的。
其次,用人单位每月只发给其80元工资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4条规定:“不得在妇女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固定享受产假。”用人单位每月只发给其80元生活费,不仅不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而且生育津贴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显然,用人单位只发给其80元生活费的做法是违法国家规定的。再次,用人单位以该女职工违反厂规而扣发70元工资的决定是非法的,应发回扣发工资。综上所述,企业的厂规厂纪本身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依此作出的处理决定也是无效的。同时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答:首先,用人单位以厂规对抗国家法规,制定违反规定的内部政策是无效的。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而用人单位仅给女职工45天的产假显然是违法的。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定违法了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以无效的厂规出发合法享受产假待遇的女职工,自然是违法的。
其次,用人单位每月只发给其80元工资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4条规定:“不得在妇女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固定享受产假。”用人单位每月只发给其80元生活费,不仅不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而且生育津贴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显然,用人单位只发给其80元生活费的做法是违法国家规定的。再次,用人单位以该女职工违反厂规而扣发70元工资的决定是非法的,应发回扣发工资。综上所述,企业的厂规厂纪本身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依此作出的处理决定也是无效的。同时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