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在试用期提出辞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吗?
转 自:12333
发表时间:2006-06-26 1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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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06-26 13:40:00
问:我今年和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服务期与试用期。在试用期我的工作不顺心,打算提出辞职,请问我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吗?
答:《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了设定服务期的目的和它的权利义务。有两种情况可设立、约定服务期: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先做出投入,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处理。如:出资招用、出资培训;第二种情况是企业提供了特殊待遇。以这两种情况,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相对应的劳动者的服务期,那么这种约定是应该被严格执行的。
第二,服务期如果不履行,势必会给对方造成损失,这种损失包括两方面:1、实际经济损失;2、管理权限的损失。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服务期和试用期,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也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这两方面的损失,所以也要受到服务期的制约。如果劳动者违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答:《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了设定服务期的目的和它的权利义务。有两种情况可设立、约定服务期: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先做出投入,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处理。如:出资招用、出资培训;第二种情况是企业提供了特殊待遇。以这两种情况,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相对应的劳动者的服务期,那么这种约定是应该被严格执行的。
第二,服务期如果不履行,势必会给对方造成损失,这种损失包括两方面:1、实际经济损失;2、管理权限的损失。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服务期和试用期,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也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这两方面的损失,所以也要受到服务期的制约。如果劳动者违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