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可以作出约定,但不得超过6个月
转 自:12333
发表时间:2006-06-26 1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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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06-26 13:41:00
问:我在单位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在我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离职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单位,便于单位根据需求进行岗位(职位)调整。个人辞职不是只要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呈就可以的吗,单位要求提前6个月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对某些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可以作出约定,但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答:对某些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可以作出约定,但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