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公司
 
注册  登陆
 劳动法答疑
标  题:职工的月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转  自:12333

发表时间:2006-06-26  13:42:00

问:最近,我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公司根据合同上注明的岗位工资2000元作为标准发了8个月。可实际上我的月收入除了岗位工资外还有业务提成、奖金等。请问,劳动保障部门是怎样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

答:劳动者符合经济补偿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收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应根据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股票、期权、红利等与投资相关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作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


@2008 Findgs 首页 | 关于我们 | 意见建议 | 法律声明 | 合作/链接 | 收藏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