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女职工因人工流产休假的,均按职工出勤待遇发放工资
转 自:12333
发表时间:2006-06-26 1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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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06-26 14:47:00
崔秀玲:我们单位有位女职工最近因人工流产向单位提出休假,我们应给她几天假期?是否按病假标准发放休假期间工资?
咨询员:按规定,女职工第一次人工流产,或者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等节育措施失败后再次人工流产的,凡孕期不足13周,采取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给予休假十四天;采取钳刮术的休假二十一天。孕期为13周及其以上的女职工,给予休假三十天,上述假期均按职工出勤待遇发放工资。
若女职工第一次人工流产后仍未采取节育措施,导致再次人工流产的,假期按病假处理。
咨询员:按规定,女职工第一次人工流产,或者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等节育措施失败后再次人工流产的,凡孕期不足13周,采取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给予休假十四天;采取钳刮术的休假二十一天。孕期为13周及其以上的女职工,给予休假三十天,上述假期均按职工出勤待遇发放工资。
若女职工第一次人工流产后仍未采取节育措施,导致再次人工流产的,假期按病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