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合同期满 企业就能终止劳动关系吗?
转 自: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
发表时间:2006-08-03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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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08-03 09:34:00
小王从某理工大学毕业后,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从事销售工作,企业与小王签订了2001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去年7月下旬企业人事部门口头通知小王月底合同期满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于是,小王就去医院就诊,经检查小李身患慢性疾病,医生建议必须卧床休息,小王就在家养病,并将病假单交给部门。
去年8月上旬小李收到企业寄来的退工通知单,退工的原因是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小王尽快来企业办理离职手续。小王收到退工通知单后即与企业联系,表示自己还在病休,企业不能与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企业理论。虽经过多次找企业交涉但未果。企业可以终止与小王的劳动关系吗?
答:
本案争议焦点是职工在医疗期内,但劳动合同已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如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只要职工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即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即使企业事先告诉职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只要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就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所以本案小王虽然合同期满,但是其在医疗期内,企业应当顺延其劳动合同至上述情形消失。企业应该与小王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
(明言)
去年8月上旬小李收到企业寄来的退工通知单,退工的原因是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小王尽快来企业办理离职手续。小王收到退工通知单后即与企业联系,表示自己还在病休,企业不能与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企业理论。虽经过多次找企业交涉但未果。企业可以终止与小王的劳动关系吗?
答:
本案争议焦点是职工在医疗期内,但劳动合同已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如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只要职工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即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即使企业事先告诉职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只要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就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所以本案小王虽然合同期满,但是其在医疗期内,企业应当顺延其劳动合同至上述情形消失。企业应该与小王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
(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