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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答疑
标  题:他要为离职“买单”吗

转  自:新华网

发表时间:2006-08-07  10:22:00

王某在国外留学,2003年他从网上看到北京一家电脑公司招聘工程师,他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就劳动报酬、岗位职责等与这家公司进行了商谈,公司答应王某每月工资2万元,双方约定好后,他从国外回来开始为这家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签订保密协议。第一个月,公司支付他工资15000元,第二个月就不明不白停发工资,他决定离开,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开始交接工作,此后他进入另外一家电脑公司任职。该公司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王某赔偿损失5万元,遵守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仲裁裁决,王某赔偿公司损失3万元,新聘用他的电脑公司也要承担赔偿损失。王某不服,他认为公司只发给一个月工资,以后拒不支付工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他可以随时辞职,不应支持公司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请问王某需要为他的离职“埋单”吗?


答:

王某与该公司之间就建立劳动关系的事项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双方并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王某到该公司上班,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该公司应按双方之间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依据《劳动法》,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该公司自从支付王某一个月工资后,再未向他发放工资。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下,王某选择离开公司,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王某与原公司未协商保密事项的内容,事后也未签订保密协议,也未约定竞业禁止的内容。新聘王某的电脑公司如果使用了王某所知道的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公司的合法权益,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该公司未提交王某与新公司共同侵权的证据,因此王某所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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