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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答疑
标  题:收取劳动风险金条款约定无效

转  自: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发表时间:2006-08-11  09:58:00

请问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否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必须交纳风险抵押金来作为约束劳动者?这种条款违法吗?

  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不应当以收取风险抵押金来约束劳动者,如已收取,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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