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未完成销售基数 工资该领多少
转 自: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发表时间:2006-08-23 1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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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于2003年12月10日上午到某公司应聘商场营业员,某公司负责人介绍说,每月底薪500元,另每销售一套软件提成30元。蒋某因急着找工作,于当天下午与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个月的劳动合同,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虽然蒋某按公司规定准时上下班,但由于市场不景气,在2003年12月份只卖了一套软件。2004年元月15日,蒋某到公司领取2003年12月份的工资时,发现自己的工资只有30元。当时蒋某就向某公司提出异议,某公司称,根据公司规定销售10套以上软件才有底薪500元。蒋某认为,公司当时承诺底薪500元,并没有提出销售10套以上软件才有底薪500元。蒋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要求某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某公司同意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蒋某工资。
评析:《劳动法》第48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蒋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享受最低工资保障,以维持本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及学习等。
评析:《劳动法》第48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蒋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享受最低工资保障,以维持本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及学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