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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答疑
标  题:公司可否随意扣除员工工资?

转  自: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

发表时间:2006-10-08  14:01:00

问:我是上海一家公司的普通职员,请问公司扣除我的工资后,剩余工资有没有限制?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单位只能扣你每月工资收入的20%,而且要保证你拿到最低工资。企业职工的具体奖惩措施,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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