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疑问?
转 自:深圳劳动网
发表时间:2006-10-10 2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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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10-10 21:07:00
单位招用我后一直没签劳动合同,现在单位提出补签,合同期限为4个月,我不同意,如果我们不能就合同期限协商一致,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如果由我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还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吗?
答:根据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以上规定,单位招用你后一直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和单位如不能就合同期限达成一致,单位可以提出与你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你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
答:根据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以上规定,单位招用你后一直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和单位如不能就合同期限达成一致,单位可以提出与你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你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