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公司因生产经营严重亏损,决定裁减人员,请问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转 自:深圳劳动网
发表时间:2006-10-10 21:11:00
转 自:深圳劳动网
发表时间:2006-10-10 21:11:00
最近我公司因生产经营严重亏损,公司决定裁减一部分人员,请问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法律规定哪些情形的员工不可以裁减?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后,可以裁减人员。但是,《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单位裁减员工,应根据以上律规定并结合员工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确定裁员名单,避免裁员过程中因对法律法规缺乏了解而导致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后,可以裁减人员。但是,《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单位裁减员工,应根据以上律规定并结合员工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确定裁员名单,避免裁员过程中因对法律法规缺乏了解而导致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