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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答疑
标  题:女职工孕期和产后维权法律依据

转  自:中人网

发表时间:2007-03-26  15:56:00

一些夫妇为了生个“猪”宝宝,特意赶在今年春节之前结婚怀孕,一时间,单位里多了许多“大肚子”。“准妈妈”的集中增加带来了不少劳动纠纷,主要集中在从事重体力劳动、用人单位以怀孕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拒绝加班遭质疑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专家表示,“准妈妈”们应增强劳动维权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宝宝的合法权益。

<STRONG>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STRONG>

  据介绍,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此外,还规定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STRONG>  产后——女职工产假90天</STRONG>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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