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北京参保职工在社区就医可多报销10%
转 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发表时间:2007-04-24 15:18:00
转 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发表时间:2007-04-24 15:18:00
日前,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引导职工和退休人员到社区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到社区就医的待遇水平。
新政策增加的内容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由50%上调为60%;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由家庭病床转往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经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病情好转需转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连续治疗、且在出院后24小时内建立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连续住院并转院治疗处理,不再另收住院起付金额。
在承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直接报销工作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慢性病费用控制管理,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参加慢性病干预治疗,且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管理协议的,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限定的乙类药品,取消个人先行负担的10%费用。
市发改委新增的“慢性病干预治疗”(通过能量监测,对饮食运动进行量化干预管理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具体限制报销条件为:退休人员在经批准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慢性病干预治疗(限治疗慢性高血压、糖尿病),且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并完成连续三个月一疗程治疗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范围,每年限定报销一次。
新政策增加的内容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由50%上调为60%;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由家庭病床转往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经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病情好转需转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连续治疗、且在出院后24小时内建立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连续住院并转院治疗处理,不再另收住院起付金额。
在承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直接报销工作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慢性病费用控制管理,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参加慢性病干预治疗,且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管理协议的,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限定的乙类药品,取消个人先行负担的10%费用。
市发改委新增的“慢性病干预治疗”(通过能量监测,对饮食运动进行量化干预管理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具体限制报销条件为:退休人员在经批准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慢性病干预治疗(限治疗慢性高血压、糖尿病),且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并完成连续三个月一疗程治疗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范围,每年限定报销一次。